普惠金融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管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结合近年来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情况,对银行等金融机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突出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实体经济服务。
【释 义】
一、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普惠金融是指通过较低的运营成本,以小型微型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 实现社会公平。 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和救助,而是为了帮助受益群体提升造血功能,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和市场化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既要满足更多群体的需求,也要让供给方合理受益,确保发展可持续。
在我国当前情況下, 普惠金融事关发展和公平,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和就业。 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要完善税收优惠、 风险补偿、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并与促进创业创新等政策相衔接,发挥财政担保体系对发展普惠金融的支持作用,对普惠金融业务中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在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商业银行完善服务网络。通过各项措施协同发力,用普惠便捷的金融服务促进就业扩大、经济升级和民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