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创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在原来失业人员创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的基础上,增加了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等群体,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对特殊群体创业的扶持。
【释 义】
一、对创业实行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的积极意义
政府部门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各类创业主体便利创业,为其创业提供积极扶持,加强指导,鼓励通过创业增加收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为鼓励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财税扶持政策。创业人员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帮助创业人员了解政策、 享受政策, 同时要加强对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培训力度, 实施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培训计划、 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等专项培训行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重点群体免费培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