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咨询和公众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列举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更加具体化。
【释 义】
一、关于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主体
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提供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提供或以政府为主导、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这些服务以公平、可及、均等化为目标,具有基本性、公共性、公益性;二是商业性服务机构提供的具有营利性的各类专业服务; 此外, 也有非营利性组织和商业性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创业基本公共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服务便民利民。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二是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査,保障群众和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数据开放共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