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各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修改提示
中小企业促进法原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本次修订对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内容进行整合,考虑到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无法提供应收账款、机器设备等进行融资的问题,本次修订虽然条文的字数有所减少,但实质内容都的到保留。
【释 义】
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世界各国弥补信贷市场失灵、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通行做法。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
1、是加大对担保体系建设投入;2、是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3、是建立损失补偿机制;4、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5、是灵活确定担保费率;6、是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7、是要为担保机构登记和信息查询提供便利;8、是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