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设创业基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将目前行之有效的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公共服务、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做法纳入法律修订中。
【释 义】
一、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发展情况
近年来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 孵化基地等,为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不仅降低了企业创业成本, 这些基地还通过集聚投资、 辅导、培训、咨询等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全面的创业服务,提高了创业成功率。要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 总结推广创业基地、 孵化基地、 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模式, 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强调: "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 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问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提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 创业咖啡、 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 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 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