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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05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依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和工信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文件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加快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产业园、工业园区等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基地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九条 南部山区、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经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考查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基地实地考察后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和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创新基地授予"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和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自治区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示范基地建立台账、开展服务等活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的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对自治区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对绩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测评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资格,测评结果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小微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