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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银川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12-05

  开发区各企业:
  根据银川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支持自治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资金分配方式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三、资金申请时间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至9月23日,请各申报企业抓紧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上报银川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市商务局联系人:吴金海、郭瑜、郭佳俊
  联系电话:6888008

  附件: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指南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截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生产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务必Excel格式)。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务必Excel格式)。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保报送到所在市级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市级财政部门(一式一份)。同心县、盐池县企业将申报材料保报送到所在县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县财政部门(一式一份)。
  (二)各市(县)商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宁夏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核查章",同时签署核查日期和核查人姓名,并加注"进口贴息"字样,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断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三)各市级商务部门(含同心、盐池县)需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四)各市(含同心、盐池县)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3,含Excel格式电子版)报送至商务厅(外贸处)、财政厅(企业处),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分别汇总报送至商务厅(外贸处,一式两份)和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一式一份)。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

  附表1: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2: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3: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