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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编 2024-08-12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为加强我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信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在县级区划范围内或相邻县(市、区)交界处,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七大产业基地、十条产业链及其它优势特色产业,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兼顾地区平衡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集群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条 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内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通过建立离岸孵化基地、发展产业旅游、线上体验等方式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集群培育库。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有一定集群规模的县(市、区)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培育力度,积极申请纳入自治区集群培育库。发挥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对集群培育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内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集群运营管理机构要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商会、龙头企业作用,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报集群还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区乃至全国前列,有一定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集群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且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5%。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主导产业中拥有不少于1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5家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初步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积极统筹建立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创新合作关系,推进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研发引进行业先进技术工艺,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排放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满足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或拥有)管委会或市场化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集群认定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

  (一)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或主要所在地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也可由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定集群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集群区域跨县(市、区)的,由产值比例最大的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集群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二)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上报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自治区级集群”)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含汇总表);

  (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三)集群发展规划;

  (四)集群内重点企业名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

  (五)集群产业链图谱;

  (六)集群内中小企业近三年主持(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或参与制(修)订标准清单;

  (七)集群内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八)集群运营管理机构或集群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清单、营业执照等;

  (九)集群已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清单及认定文件;

  (十)集群已提供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清单、合同等;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自治区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自治区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30日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自治区级集群发展情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有效期内自治区级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定。

  (一)不再符合评价认定标准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备案的;

  (五)集群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