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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编 2024-08-12

各市、县(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科信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引导企业在发达地区建设飞地研发中心,创新人才引育方式,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76号)精神和“才聚宁夏1134行动”部署,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宁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支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在发达地区建设飞地研发中心,创新人才引育方式,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实施科技强区行动、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要求及“才聚宁夏1134行动”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飞地研发中心是指自治区企业在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立的,通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服务自治区企业的研发机构,具体包括两类:

(一)独立研发机构。指自治区企业在区外建立的独立运营,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

(二)联合研发机构。指自治区企业依托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与区外创新主体合作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工作。各市县(区)、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的审核、推荐及培育、指导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报备案飞地研发中心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夏境内注册运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设在宁夏,近两年内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飞地研发中心运行提供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

(三)企业所从事领域为自治区优先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

  第五条企业申请备案的飞地研发中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研发机构

1. 独立运营满1年,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架构和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 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拥有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活动必需的科研设施设备、软件工具等,研发成果应在宁夏落地转化。

3. 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全职聘用的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少于5人。

4. 围绕申报主体科技创新需求,飞地研发中心人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已参与实施一批科研项目(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研发成果在宁夏落地转化不少于3项。

(二)联合研发机构

1. 联合主体明确且在联合研发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的技术和人才优势。联合研发目标任务明确,符合申报主体创新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方向。

2. 有固定的科研场所,挂牌运行并联合开展研发活动1年以上,合作协议或合同对联合研发机构工作目标、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研发投入、利益分享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

3. 建立人员双向交流培养机制,申报主体每年选派技术人员3人次以上赴联合研发机构参与研发工作累计30天以上,区外合作单位技术专家每年来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3人次以上,累计不少于15天。

4. 围绕申报主体科技创新需求,区内外联合主体已合作实施一批科研项目(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研发成果在宁夏落地转化不少于2项。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飞地研发中心的备案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备案。申报主体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飞地研发中心”模块申报。

  第七条申报主体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及飞地研发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并对真实性负责,重点核实飞地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转化等方面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提出推荐意见。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及依托企业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九条 已备案的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及依托企业在备案期内发生失信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已备案的飞地研发中心因不可抗力或依托企业的业务布局调整而撤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条 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备案的企业飞地研发中心组织一次综合绩效评估,主要对研发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转化等方面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评估结果。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取消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取消备案资格的,两年内其依托企业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飞地研发中心支持资金从自治区科技计划东西部科技合作专项、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鼓励各地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首次备案的企业飞地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以下支持,从自治区科技计划东西部科技合作专项中列支。

(一)独立研发机构按备案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开展技术研发活动。

(二)联合研发机构按备案上年度申报主体实际投入飞地研发中心的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开展技术研发活动。

  第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独立研发机构和联合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从自治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用于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团队建设等活动,每个飞地研发中心绩效评估奖励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可申报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获批后给予50万元支持;可申请建立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批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进站博士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可申请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获批后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研发人员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给予每月5000元补助,重点院校重点学科硕士给予每月30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

  第十六条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研发人员可申报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获批后培养期内给予100万元支持;可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获批后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可申报“宁夏杰出人才奖”“塞上英才”“塞上名家系列”等人才奖励,获批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备案的独立研发机构聘用的国(境)外人才可申报自治区国(境)外人才项目,获批后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