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川市人才工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企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努力打造西部人才高地,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强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努力打造西部人才高地,改革创新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工业企业和高校联合培育人才的新机制,规范我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以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为目标,遵循“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深度合作,以工程实际为背景,以行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六新”产业发展及相关学科为依托,构建“校企联动、学做结合、学工交替”的工程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区内重点优势企业和高等院校(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每年建设2-3个),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共同对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的企业及院校进行挂牌。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牵头负责,区内各大中型骨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联盟等联合高校(高职院校)具体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由企业和院校共同建设,依托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联盟和自治区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二级教学单位作为建设载体。
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益显著。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数字信息产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销售收入额的1.5%。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科研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已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人才小高地、院士工作站、双创基地等平台载体的企业优先建设。
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应当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院校参与人才培养的学科和专业应当主动对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引领作用,原则上应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自治区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示范专业;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培养行动计划专业;院校成立的现代产业学院学科建设范围。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三)具有相对丰富的教学资源。
(四)院校能够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物理空间,每年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用于人员聘任、日常运行。
(五)初步形成理念先进、顺畅运行的管理体系。
(六)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合作的企业处于相关领域前列。
(七)学校给予发展所需政策扶持。
第六条 建设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具备建设条件的企业和院校所属二级教学单位,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下发的有关申报通知要求,联合制定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交《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初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
(三)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教育领域专家,对申报建设单位进行评估评审。
(四)认定。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情况,综合考虑产业人才需求、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支持意见,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挂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党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发文批复,在企业和院校所属学院分别挂牌“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并拨付建设支持资金。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七条 聚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特点和人才需求,发挥企业优势,科学制定人才培养建设规划,不断加深企业与院校在人才培养上的合作,促使企业加大对人才培养投入,共同建设和开发实践教学资源。企业与院校共同制定培养目标、确定培养标准、实施培养计划、评价培养质量。
第八条 建设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的企业,选派优秀工程师(含柔性引进团队或人才)参与院校教学工作,开设与行业紧密结合、适应企业岗位需求的专业技术实践课程,参与指导学生工程实践、实习实训及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第九条 建设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的院校,选派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精、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教师适时前往合作企业实践研学,学习掌握企业先进工程技术和生产实践,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和实践能力素质,优化教学设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业技术实践课程。
第十条 结合行业对学生培养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以及企业与院校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标准、目标等,院校制定符合行业需求的实践教学课程,实行分段统筹培养模式,保证学生在企业的培养时间。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学生培育采取本科(专科)、研究生各阶段贯通式培养模式,以院校各院系专业为基础,以企业工程项目与产品生产全过程为纽带,以校外企业实践教学为依托,突出理论水平、创新素质、实践能力的培养,结合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的特点,采用多种模式,贯穿“工程技术”主线,着力提高学生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本科(专科)阶段:实施“3+1”(“2+1”)培养模式,即校内学习累计3(2)年,企业学习累计不少于1年。
院校培养模式:学生先进行基础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其中基础课程融入人文社科、工程管理等课程,加强学生工程意识的培养;专业课程通过知识学习、课程设计、学科竞赛、创新性实验等,提高学生创新素质,部分课程或课程的部分内容、学科竞赛、创新实验等可由企业工程师授课,也可由校内教师和企业工程师共同讲授,授课地点可在院校或企业。
企业培养模式:实施“企业师傅”导师制,根据学习进程穿插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工程实践,同时有意识进行志向、品格、意志、作风等素质的培养。第1学年,学生进企业主要学习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加深对企业的认识和了解;第2-3学年,学生进企业主要参加企业的车间级培训,参与相关工程实践活动。第3-4学年,学生以“准员工”身份进入企业,参加企业的生产实践,在企业和院校“双导师”指导下参与或完成有关实际产品或项目设计,同时完成本科毕业设计,由企业和院校导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
研究生阶段:实施“1:1”培养模式,即保持校内学习与企业工程实践的时间比例为1:1。硕士论文结合企业项目进行,同时为学生配备企业导师,通过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多种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创新工程生产的能力,确保学生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获得工程类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每年选派担任“双导师”的企业工程师和院校老师前往区外重点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进行参访学习,共同提升能力素质,借鉴先进做法和成果,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
第十三条 探索选聘、派驻一批专家教授、在校博士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技术咨询、科技创新等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院校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在企业实现产业化应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对确定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的,自治区人才专项经费择优给予经费支持,经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企业和院校申报方案中经费使用计划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和院校。
第十五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运行周期为3-4年,运行期内,企业和院校要认真落实建设目标和计划任务,每年定期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报告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每年对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价,对建设效果显著、培养模式新颖的,继续进行资金支持;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仍无效果的,撤销资格,予以摘牌,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工程师在院校授课产生的劳务费、教具费、资料费、保险费等;
(二)院校教师赴企业实践研学产生的食宿费和劳务费等;
(三)院校学生在企业跟班学习、参与生产实践产生的食宿费、保险费和劳务费等;
(四)企业工程师和院校教师赴区外参观访学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等;
(五)企业工程师、院校教师研究制定专业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毕业设计产生的有关费用;
(六)在运行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时产生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载体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人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单列科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套取支持资金的单位,或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所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2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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