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业函〔2023〕3号
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236号),经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100家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集群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进一步畅通产业协作网络,增强集群创新活力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着力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不断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深化开放合作,加快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水平。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数字化、绿色化、开放合作和治理服务能力,增强专业化配套水平。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考核,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
附件: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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